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合作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
(六)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设计方、制造方、供货方或安装、调试方承担的损失或责任;
(七)设备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贬值或不符合设备运行环境要求;
(八)正常的维护、调试、保养或更换;
(九)计算机病毒、“黑客”侵害;
(十)运输或搬运。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停产、停业等引起的一切间接损失;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
(二)计算机网络设备;
(三)程控交换机设备。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达到规定折旧年限的保险标的设备;
(二)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三)主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技术手册、使用许可证及存储介质);
(四)计算机易消耗品、易磨损件;
(五)账册、图表、单据、记录、契约、手稿、资料、有价证券、票据或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