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保--保险卖点
1.全面承保,增加了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现金首饰的保障
便携家用电--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身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
现金首饰--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现金及有价证券。
2.租赁费和施救费
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保险人按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给予每天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补贴。只限于实际修复期,补贴最多10天。
发生火灾爆炸风险和管道爆裂风险事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施救费用最高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同一被保险人可多份投保,家庭财产全面保障。
注:本保险卡仅承保楼房责任,不承保平房
安居保——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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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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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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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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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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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潢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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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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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财产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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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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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潢管道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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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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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电器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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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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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电器室内盗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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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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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首饰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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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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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首饰室内盗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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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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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保——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风险保障
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由于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和上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外来物体撞击风险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2、不属于被保险人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四)管道爆裂风险保障
由于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爆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注:只针对被保险人自家损失。)
(五)室内盗抢风险保障
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追回财产的,或即使追回的保险财产有损坏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2、入室抢劫。
安居保——赔偿限额
房屋、房屋装潢、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以实际价值确定,超过部分无效。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现金首饰类的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的10%。除室内盗抢责任及管道爆裂责任外,其他保险责任均可单独投保,且保险金额一致。室内盗抢责任及管道爆裂责任的保险金额均不超过相应保险财产其他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50%。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勘查责任或施工质量问题;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或自然损耗;
(三)保险财产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四)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六)被保险人、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或保险房屋内暂住人员盗窃、纵容他人盗窃;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八)管道试水、试压;
(九)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
(十)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十一)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十二)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各种环境污染;
(十四)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或其次生原因。
第六条 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租赁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在保险单上列明的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