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地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投保了财产险综合险的基础上,可与人保财险协商加批若干附加条款。
条款解析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