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30日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四天起开始给付此后每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50元,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的限制。
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仍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责任的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时起30日。按期提出续保且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另行规定。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未经同意(急诊除外)在非认可医院就医及外埠就医;
九、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十、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安装义齿、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非治疗性的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发生上述前十二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