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30日后(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障: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实际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本公司按下表规定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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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合理住院医疗费支出
(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
等途径获得的赔偿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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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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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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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的部分(含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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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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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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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含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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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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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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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含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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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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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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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部分(含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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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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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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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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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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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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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指一般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输血费、输氧费、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所发生的实际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期提出续保且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另行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未经同意(急诊除外)在非认可医院就医及外埠就医;
九、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十、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安装义齿、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购置移植器官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非治疗性的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十五、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十六、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发生上述前十二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