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急救者不受此限)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80%或90%的赔付比例。)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被保险人因下列事项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三、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
发生以上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