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或者发生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疾病;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而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被保险人未投保2.3.5保险责任时)等费用;
十、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十一、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十二、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条所述事项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