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个被保险人,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六十日的限制。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