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分娩,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