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不属于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