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