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征
主险/附加险:主险
险种类别: 健康保险
分红/非分红:非分红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5周岁(含)
保险期间: 终身
缴费期间: 趸缴、5、10、15、20、25、30年
缴费方式: 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
费率特征: 千元费率。与被保险人年龄性别相关。
投保条件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含)且身体健康的人可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生效对应日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65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初次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