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第五条 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的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负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责赔偿责任。第六条 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管理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就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的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