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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票平安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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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责任险两部分,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钞票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存放于保险柜(箱)或金库内的钞票遭受外来的盗窃或抢劫;

(三)营业时间营业柜台上或收款处的钞票遭受外来的抢劫;

(四)解款员在缴款或提款过程中遭受外来的抢劫。

二、责任险:凡发生第三条一款中(二)、(三)、(四)项保险责任事故,致使钞票保管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盗窃或抢劫须有明显的盗窃或抢劫痕迹,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以不超过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被保险人及其职员、雇员的故意行为;

三、缴款或提款时无故绕道运输或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四、缴款、提款时由于经办人员的过失和疏忽造成钞票的丢失等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钞票保管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过失行为;

六、钞票原封新券调入发行金库和损伤券销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对象。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即被保险人,下同)所有的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钞票均可按照本条款规定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下同)投保本保险。替他人代为保管的钞票须经特别约定方可承保。
保险对象。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即被保险人,下同)所有的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钞票均可按照本条款规定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下同)投保本保险。替他人代为保管的钞票须经特别约定方可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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