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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损失: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二)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租借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的10%(租借费用每张保险单每天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每户家庭如拥有三份以上保险单,该费用每天赔偿限额300元人民币。)。但上述费用与家庭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家庭财产部分的总保险金额为限。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家庭成员是指法律上存在亲属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三)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盗窃及入室抢劫;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
(四)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第八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
第九条 本保险为定额保险,有两种保单,每份最高赔偿限额分别为人民币壹万元、伍万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保险单最高赔偿限额的70%;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单最高赔偿限额的30%。本条款第一条(一)、(二)两项所列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分别占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的70%和30%。
每户家庭可以同时拥有多份上述保险单,其分项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可以累计计算,赔偿金额以累计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保险期限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起始日开始后的一年。
第十一条 年度保险费率为1 ‰。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 (二)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第二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
(二)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第二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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