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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 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 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 营业额减少:
(1) 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 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 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 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 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三项: 第三项保险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账册或其他营业账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 第四项保险限于本保险单附加条款 项下的赔偿。
定 义
一、 毛利润:
(一) 营业+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 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 特定营业费用:
(一) 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 工资的全部数额;
(三) 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除在明细表内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账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 工资:
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 营业额:
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五、 赔偿期限: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第 个月末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
六、 毛利润率: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七、 工资率: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工资总额对营业额的比率。
八、 年度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额。
九、 标准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业额。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 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 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 号财产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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