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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保险协议(一)
数据处理系统设备(硬件)
1. 保险财产: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设备及属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所有部件,详见附单。
2. 不保财产:
本保险协议不保下述财产:
(1) 常用数据处理传导体,即被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装置。
(2) 帐册、帐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
(3) 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3. 赔偿限额:详见附表所列清单。
4. 承保风险:本保险协议承保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下述各项除外。
5. 不保风险:本保险协议对由于下述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由于错误建筑、错误设计所造成的损失,除非由于引起火灾或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2) 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3) 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欺骗或犯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共谋。
(4) 空气干燥、潮湿、温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数据处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失除外。
(5) 干扰,但由于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所引起的干扰除外。
(6) 对所保财产进行实际作业,除非由于引起火灾,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引起的费用。
(7) 延误或丧失市场(市价跌落)。
(8) 本保险协议所属保险单除外不保的战争及核危险。
6. 定值:重置价格--本公司对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财产的实际零售重置价格的超过部分,不负赔偿责任。损失或损坏应根据发生损失地点及紧接发生损失时间之前重置所保同类财产的实际现金零售价格予以确定或估计,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附表所列清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7. 条款差别:本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应递交本公司一份有关本保险单所保财产的出租或租用协议书(就出租人对上述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而言)。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仅应为上述出租或租用协议书以及本保险协议的条款之间的差别部分。被保险人同意将上述有关出租人责任的上列出租或租用协议书的任何变更、取消或终止情况在三十天内通知本公司。 与本保险单没有抵触的其他一切条款均维持不变。
保险协议(二)
数据处理媒介(软件)
1. 保险财产:活数据处理媒介(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他人的财产)。
2. 不保财产:本保险协议不承保帐册、帐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但可以转换成数据处理媒介形式的例外,但在此情况下也只限于数据处理媒介形式,或不能用其他类似种类或质量所代替的任何数据处理媒介。
3. 赔偿限额:详见附表所列清单。
4. 承保风险:本保险协议除下述除外的风险外,承保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 除外风险:本保险协议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产生的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数据处理媒介通过系统进行操作时,数据处理媒介失灵,损坏或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设备及组成部件发生故障,除非引起火灾或爆炸,但在此情况下只限于这种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产生的费用。
(2) 电磁伤害,电子记录受到干扰或被清除,但受雷击的除外。
(3) 大气干燥或潮湿、温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数据处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坏除外。
(4) 延误或丧失市场(市价跌落)。
(5) 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6) 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欺骗或犯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系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共谋。
(7) 本保险协议所属保险单除外不保的战争及核危险。
6. 定值:本公司对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以财产的实际重置价格为限。如果不重置或再制,则以媒介本身的价值为限。不论何种情况都应以附表所附清单订明的赔偿责任为根据。
7. 定义:本契约所用的"活数据资料处理媒介"名称,应指被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装置,但所有这种未使用及未保险的财产除外。 与本保险单没有抵触的其他一切条款均维持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由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国家或财产所在地区的公共、市政、或地方当局下令没收、强征、征用、破坏或损毁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 下述事件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或类似战争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兵变、达到民众起义规模的民众骚乱、军事起义、暴动、反叛、革命、武力或篡权、没收、强征或任何组织的代表或与任何组织有关的任何人员以武力推翻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的任何行为,或旨在以恐怖行为或暴力对其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在任何行动或诉讼中,如果本公司宣称,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范围以内,则应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损失或损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3. 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不论是否可以控制的,也不论这项损失是盲接或间接的,近因或远因的,全部或部分的,由本保险单所保的风险造成或加重的。但根据上述及本保险单一切规定,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污染引起火灾而盲接造成的损失,属于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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