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抢劫。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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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因门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八)地震、海啸;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十)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一)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v
第三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和费用:
(一)房屋;
(二)房屋附属物(包括私人车库、天台等);
(三)房屋装修;
(四)随同房屋一起出租的家具、家用电器;
(五)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合理的租金损失。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照相机、手表、移动电话、手提电脑、家用摄像机;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