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
2.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满期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 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 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9.4)(HIV 呈阳性);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身体健康
保险期间:20年,30年,40年,60周岁,80周岁,88周岁
保费交付: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借款:主险合同申请保单借款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单借款。
年龄30周岁,男,交费期20年,60周岁,每年交费780元,保险金额10万元。
如一年内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780元。
一年后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额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