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起免于收取豁免期间内的本附加合同及被附加的保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 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 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9.4)(HIV 呈阳性);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范围: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
保费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借款:主险合同申请保单借款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单借款。
年龄30周岁,男,交费期20年,60周岁(主险合同保额10万,每年交费3730元)。本附加险每年交费111.15元。
如一年内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111.15元保险费。
一年后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豁免主险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