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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8.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6 )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8.7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8.8 )期间;
(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9 )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
( 10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于其 1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