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支付相当低的费用获取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可以附加在多种寿险之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经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二十八天时仍然生存,则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年龄:30天至55周岁